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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复旦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中国传记文学学会 等

2023 年 1 月 5 日,复旦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发布讣告:中国共产党党员、复旦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原党总支书记、教授朱文华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 2023 年 1 月 5 日凌晨 3 时 05 分,在上海市肺科医院逝世,享年 74 岁。

随后,中国传记文学学会官微发文悼念:今天,我们怀着十分沉痛的心情,悼念朱文华教授逝世。

朱文华教授是中国传记文学学会理事、老朋友,他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复旦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原党总支书记、教授,因病医治无效,于2023年1月5日凌晨3时05分,在上海市肺科医院逝世,享年74岁。

朱文华教授,1973年7月毕业于复旦大学中文系。曾赴安徽阜阳农村插队务农,后任教于复旦大学,主要从事中国现当代文学的教学和研究。1976年9月,开始从事中国现当代文学专业研究。1978年开始发表作品,笔名伍文,1993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曾任复旦大学中文系总支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台湾文化研究所所长。

朱文华教授著有《胡适评传》、《鲁迅胡适郭沫若连环比较评传》、《郑振铎评传》(合作)、《传记通论》、《终身的反对派——陈独秀评传》、《风骚余韵论——中国现代文学背景下的旧体诗》、《上海现代文学史》(合作),《再造文明的奠基石——五四新文化运动三大思想家散论》,主编《新编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合作)、《新编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合作)、《台湾杂文精品鉴赏》(合作)等。

《胡适评传》获1990年全国计划单列市出版社优秀图书一等奖,《郑振铎评传》(合作)获1993年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传记通论》获1995年国家教委全国高校优秀教材中青年奖。《上海现代文学史》(合作)获2000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对朱文华教授的逝世,我们表示深切悼念;对其家属、亲属表示亲切的慰问,希望节哀、保重。

祝先生一路走好,天堂永安。

2023年1月5日,武汉大学法学院官微发布讣告: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中国民法学奠基人之一、著名法学教育家、国务院政府津贴专家、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余能斌先生,因病医治无效,于2023年元月4日9时48分逝世,享年85岁。

讣 告

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中国民法学奠基人之一、著名法学教育家、国务院政府津贴专家、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余能斌先生,因病医治无效,于2023年元月4日9时48分逝世,享年85岁。

余能斌先生生于1938年10月21日,湖北黄梅人。1964年进入湖北大学法律系(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习,毕业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期间,1979年至1982年借调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与民法起草工作。1982年调入武汉大学,历任武汉大学民商法学科带头人、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法学分会主席、武汉大学校长法律顾问、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顾问、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和名誉会长、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顾问、湖北省科协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等。

先生主持七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研究》和教育部、卫生部等多项省部级项目,著有《企业债的法律对策》《民法总论》《合同法》《民法学》《民法概要》《中国民法概论》《台湾商事法论》《现代民法学》等专著和教材10余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光明日报》等刊物发表论文50余篇。

先生严谨求实、勇于创新,兼具立法工作经验和理论研究特长,特别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和法学专业理论探讨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形成了系统独到的学术观点,为民法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了杰出智慧和重要内容。

先生作为中国第三次民法起草小组重要成员,全程参与《民法草案债编》一至四稿的编制工作,担任第三、四稿的负责人和《民事责任编》的框架设计人与初稿起草人,其思路和建议深刻影响了之后的民事立法和研究。

先生于1979年首次提出经济法概念,在《一定要健全经济立法》一文中,提出应建立包括公司法、银行法、海商法、合同法、专利法、土地法、环境保护法等的经济立法体系。此后的《论世界新产业革命对民法的影响》《论职务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与限制》《论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之要件》《论对证券市场的法律调整》《国有企业财产权法律性质之辨析》等作为中国民法、经济法学科起步阶段的重要著述,促进了理论发展和立法完善。

先生高度重视民商法的现代化和法典化。《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中,提出现代社会进入“后法典化时代”,应重新审视民法法典化思路,民商法体系应具有接纳社会生活条件变化需要的新的权利。相关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论文公开发表后,引起理论和实务的热烈反响,成为民法法典化的一家之说。其中,制订“商事通则”的建议为商法学广泛接受,民商法体系开放化为20年后的《民法典》人格权编提供了体系合理性。

先生在1998年首次明确定义物权法现代化,在《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中指出:现代经济、科技的发展促使物权法的现代化。物权法现代化发展趋势是法律本位社会化、他物权优位化、物权形态新型化、物权公法规范增加、物权法与环境保护法的交叉等,证明了物权法现代化和中国化的必然,为22年后的《民法典》物权编提供了理论基础。

先生十分关注改革和发展的现实问题。针对1988年前后风靡一时的“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之说,提出“国有企业财产权是法定经营权而不是财产所有权”,一定程度破除了“国有企业财产权是所有权”的一边倒倾向。《企业债的法律对策》是国内最早的系统论述企业债的专著,具有宏观性、系统性、针对性、包容性等体系化特点。

先生热爱教育事业。1979年尚未执掌教鞭,就与吴大英教授在《光明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实行学位制,制定学位法》,率先提出“制定并实施学位法”的建议,直接促成1980年《学位条例》的出台,成为最早教育法制化的学者之一。1982年以后,长期奋斗在教书育人第一线,始终如一。本科课堂上,先生抑扬顿挫、一丝不苟的声音深深吸引了一届又一届的学子。先生指导硕士生、博士生总是和蔼可亲、鼓励争鸣,培养出一大批有见识、有主见、有情怀的民法理论和实务的骨干人才。先生桃李满天下,指导的百余名硕士、博士,大多成长为知名的教授博导、法官律师、企业高管,弘扬着先生的宗师风范。

先生身处武汉大学民商法学科发展的关键时期,呕心沥血建设武汉大学民商法学科。1984年,武汉大学民商法获批硕士点,先生是主要参与者。1996年,武汉大学民商法获批全国第四个、北京以外第一个博士点,1998年武汉大学民商法成为湖北省重点学科,先生是学科领军人。武汉大学民商法学科今天能够居全国领先地位,先生的贡献不可磨灭。

先生博学多才,擅于诗书。每逢重要活动,常以诗作相赠,对仗工整,意境隽永,留下了数百首佳作。

先生一生爱党爱国、正直无私,勤恳为业、与人为善,与天地同在!

余能斌先生千古!

因疫情原因,尊重家属意见,丧事从简。缅怀余能斌先生的网上灵堂为https://law.whu.edu.cn/ctdnynbj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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