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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学问#(温馨提示,第一部分为案例,从第二部分“抓小偷的学问”开始看也不影响体验)

小偷走投无路跳江身亡,家属倒打一耙索要赔偿

2012年9月8日,乐山某纸厂,一名男子来到厂里偷窃电缆线,被发现后立即逃离,老张和同事3人随即上前追赶拦截。

眼见三人追赶,情势危急,跑到江边无处可逃的男子放下装有电缆,跳入江中。等老张等人赶到已经不见踪影。老张等人赶紧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后组织人员沿河搜索却没有发现。

2020年4月24日,该小偷跳江已近8年,犍为县人民法院宣告彭某死亡。

法院宣告其死亡后,彭某亲属将纸厂告到法院,要求纸厂赔偿。2021年1月20日,乐山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造纸厂和老张等人均无需赔偿。

抓小偷也是一门学问

有人会说,抓小偷那不天经地义吗?造成小偷死亡或者受伤肯定都不用赔偿,不然寒了人心,以后还有谁会见义勇为抓小偷呢?

其实不然,抓小偷也是一门学问,方法不当导致小偷受伤或死亡,搞不好也可能会面临赔偿。那么哪些情况下造成小偷受伤或死亡要赔偿,哪些情况下则属于正当防卫不用赔偿呢?

可能面临赔偿的行为:

1.抓到小偷后没有第一时间扭送公安机关,反而私自囚禁小偷,对小偷进行侮辱伤害;

2.出于不法侵害的目的在追击小偷的过程中对小偷棍棒加身(投掷可能造成伤害的物品砸中小偷),紧追不舍致使小偷摔死。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小偷的摔死与追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

1.单纯为了追回财物,追上小偷并夺回财物;(追的途中小偷摔死,追的行为本身合法,不需要以正当防卫证明追小偷的人无罪)

2.为了把小偷扭送公安机关而短暂控制小偷的人身自由;(不能泄私愤,长期囚禁,虐待殴打)

那条难以跨越的河

如开头例子,小偷在逃跑过程中跳河,即将溺水死亡,追击者要不要救?如果补救,会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这里涉及法律上的一个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放在追小偷的情景中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小偷跳河行为是因为追击者的穷追猛赶,实在走投无路而做出的;那么就认为追赶者对小偷造成了紧迫危险,不论追小偷的行为是否合法,都有救助义务。当然,如果小偷和追赶者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便不认为小偷实在走投无路,跳河行为与追赶没有关系,追小偷者可救可不救,小偷自陷风险,自己负责。

结语:要勇敢也要善良

法律不会无端地辜负每一个勇敢的人,不会寒了每一颗热情的心,所以在面对盗窃者的恶行,我们有理由制止,扭送。只要巧妙避免上文所述可能面临赔偿的三点,而且前提是保护好自己。

当然,在面对那条仿佛所有心虚的窃贼都会跳下去的河时,我们不妨退一步,救别人一命也免去自己的麻烦。

法律:总有一条路是通向心安理得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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