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的作用,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哪个更实用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诉讼法的作用的问题,以及和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哪个更实用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为什么要学习诉讼法
  2. 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哪个更实用
  3. 2019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4. 诉讼法适用时间
  5. 诉讼法是程序法吗

一、为什么要学习诉讼法

诉讼法就如同学习法的适用执行,如果空懂法的概念定罪等,如同纸上谈兵而已。

二、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哪个更实用

1、民商法吧。诉讼法范围比较窄,只适合打官司有关的职业。但法律服务实际上范围很广,不只是打官司,更多是在完善民事主体的行为,使其避免产生纠纷、风险,从而避免官司,更避免吃亏。所以,实体法适用面更广,需求量更大,民商法就是最吃香的实体法。

2、诉讼法不属于实体法,属于程序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是不同的,通俗的说,民法是对相关事件的法律处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打官司的程序。

三、2019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1、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4、(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5、(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6、(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7、(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8、(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9、(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10、(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1、(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2、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13、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14、第四条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15、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6、(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17、(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18、第六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9、(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0、(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21、第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22、(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3、(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24、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25、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26、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27、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8、(一)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29、(二)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30、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1、(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32、(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3、(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34、(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35、(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36、(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37、第十三条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38、第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39、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0、第十六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四、诉讼法适用时间

一、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皆有的要件。因我国仅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即有效)要件,没有对成立要件作出明确规定,而后公布的合同法对两者稍做了区分,所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以概括为:

1.有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共通要件因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而有不同。在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在双方法律行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例如,买卖的价金以及委任的授权事项等,须能确定。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这是指法律对某些法律行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皆有的要件。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

五、诉讼法是程序法吗

诉讼法是典型的法律程序法。诉讼法是指规定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是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诉讼法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则、程序方式和方法的规定;关于检察或监督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纠正错误的原则、程序、方式和方法的规定;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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